联合会简介
海南省社会工作联合会(Hainan Fenderation of Social Work,缩写HFSW),成立于2024年11月,并于同年担任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是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是代表海南从事社会工作的单位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顶层性、枢纽性、引领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2024年9月3日,海南省社会工作联合会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现任领导班子。
联合会下设多个专业委员会和经济实体,致力于在省委社工部领导下推进海南省社会工作行业发展,提升社会工作影响力,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事业高质量发展。
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领导,聚焦社会工作;
推动专业发展,服务海南民生;
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交流合作;
工作要求:
强化政治引领,提升专业能力;
加强组织建设,注重实践创新;
深化交流合作,拓宽国际视野;
联合会章程
说 明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
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
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方能生效。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海南省社会工作联合会;简称:海南省
社联;英文名称:Hainan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
缩写:HPF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我省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社会工
作行业组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与社会工作紧密相关的
社会公益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
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反映行业诉求、
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 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
主管单位是中共海南省委社会工作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
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不得设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
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
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西路椰海滨
江商业二层。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研,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对社会工作事业
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调研。经党委政府有关
部门授权,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为党委政府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参与社会工作相关 政策制定。
(二)推进行业合作,促进行业交流。发挥联合会跨部门、
跨领域的综合协调作用,积极开拓和推动社会工作与各相关领域
的合作与交流,为社会工作事业可持续性发展链接相关社会资源,
促进社会工作行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三)开展行业研究,推动理论创新。积极开展社会工作理 4
论与实务研究,统计行业发展数据,发布相关行业研究成果,推
动中国特色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实务体系的建设。
(四)促进人才培养,树立行业榜样。协助党委政府推动专
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社会工作人才培训、能力评价、
注册登记、管理服务、继续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工作。
(五)拓展实务领域,提供专业服务。拓展社会工作实务领
域,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等方面提供公益慈善救助
和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各类专业服务,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本土化发展。
(六)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诚信建设,
推进行业的公开透明、自律公正,维护行业秩序。推动社会工作
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机构服
务的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七)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社会工作领域和
相关领域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争取有关方面的支
持,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维持队伍稳定。
(八)加强行业宣传,扩大行业影响。弘扬社会工作文化,
传播社会工作知识,积极组织相关宣传及展览、展示活动,充分
发挥自办媒体和大众媒体的作用与影响,让社会认识社会工作,
支持社会工作,不断提升社会工作的影响力。 5 6
(九)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对外交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促进全省社会工作组织与港澳台及国际社会工作界的交流与合
作,及时研究吸收和推广世界先进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方法,推
动全省社会工作事业走向世界。
(十)承办党委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它
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业务,
应当事先依法取得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
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
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
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和单位 会员条件和程序相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社会工作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从事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社会公益工作的社会组织,
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热心公益,支持社会工作及本会发展的企
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事相关工作,对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支持社会工作事业和本会发展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
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
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 7
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知
情权。(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 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或者
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终止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
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
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
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 书长 1 名。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9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
兼职的(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等),
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报告。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10
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
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 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 30%,不少于 7
人,且为奇数。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理事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
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11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一)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
时召开。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补选和罢 免理事的条件:
(一)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群众威信高的,特别是受
到上级表彰的,可作为理事优先补选对象。
(二)理事辞职的、不能履职的、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需进行 补选理事。
(三)理事不能履职的劝免,理事违法犯罪的罢免。
(四)其他需要补选和罢免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 12
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3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
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 议:(一)会长认为必要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 (三)监事提议的。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
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
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
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 载。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 13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
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与
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
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 长或者有 1/3
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
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
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
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
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
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 14 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
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
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
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
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事先须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5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
相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事
务性工作。秘书长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16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 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 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人数须在 3 人以上,且
为奇数。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
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 本会获取报酬。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
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
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17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
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议 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
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
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
域性特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
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
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
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
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
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
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 日起 30
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
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
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
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
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
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
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
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
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
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
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
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
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
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
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本着应建尽建
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有正式党员 3 名以上时,经上级 21 22
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正式党员不足 3
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或成立功能性党组织等方式,建立党组织,
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
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
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
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
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
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
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
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 23 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
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
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9 月
3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机构
海南省社会工作联合会第一届会领导集体
会长:周京平
副会长:富朝阳
岳延中
傅安国
陈丹
白羽
王钰
秘书长:王海燕
副秘书长:王妍迪
黎子豪
张雨懿
监事长:林妍
组织机构
海南省社会工作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
一、个人理事
周京平、
车承军、
傅安国、
白羽、
王海燕、
杨扬、
梁淑平、
王妍迪、
罗一飞、
王明超、
二、理事单位
海口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海南紫聚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海洋安保救援部
海南疯狂体育有限公司
海口市飞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琼海市红娘子玫瑰连爱心协会
海南省友善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海南省社会工作联合会监事会
监事长:林妍
监事:梁丽华,杨克满
咨询专家
张力军
第一视频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疯狂体育集团(00082.HK)董事局主席,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 、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学者、「源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理论推动者。中国 APEC 发展理事会理事长、APEC 工商咨询理事会中国代表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副会长 、首都互联网协会名誉会长 、迪拜中阿卫视董事长 、亚洲银行荣誉主席、中金前海伟亿基金高级合伙人。国宏嘉信私募基金、海豚创投基金创始人高级合伙人。
原中国手游娱乐集团(曾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之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张森林教育基金发起人。“2020 年度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首都市民学习之星、2023 中国经济百名杰出人物、京津冀企业家联盟副主席等荣誉。
张力军博士为中国著名企业家,中国通信及互联网视听行业开创者和引领者之一,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和行业领导力,同时也是著名的战略投资家和创业导师。被誉为中国介绍上市第一 人,创造了 85天美国中概股回归私有化的最快纪录。投资了中国手游、来画视频、36 氪、蔚来汽车、Blue等成功项目。
张力军博士被誉为民间外交家,拥有广泛的国际政商关系。 曾为悉尼大学,南开大学客座教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理事,国务院侨办顾问。在担任 APEC 工商咨询理事会中国代表期间,参与发起了APEC 商务旅行卡计划并积极推动中国加入并实施了商务旅行计划,为亚太地区工商界商务便利化作出了重要贡献,获得 APEC 工商咨询理事会中国代表工作十年贡献奖
胡佐龙
胡佐龙(民商法博士)-二级警监-国家首批“知识产权百千万工程”高级人才;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能源科创委名誉主任;原重庆市公安局二级巡视员、研究室主任、警察学院法学部主任、思政部主任、基础部主任;原重庆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原北京高级法院审判员、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审判员;原北京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处处长、执法处处长。